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 —— 行业行规
最新消息

  紧急通告!点击了解详情......

  2008年7月12日至13日婚介行业委员会召开执委会议的通知。点击了解详情......

  关于进行婚介行业普查及意见征集的通知。点击了解详情......

  会员单位现可免费参加高级婚介顾问培训。点击了解详情......

  2008年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执委会议在杭州召开。点击了解详情......

  2008年婚介行业委员会执委会议田范江总干事谈工作思路。点击了解详情......

  2008年婚介行业委员会执委会议徐留根主任总结发言。点击了解详情......

  2008年婚介行业委员会执委会议徐留根主任开幕式讲话。点击了解详情......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盛情邀请全国婚介机构加入委员会,共同创造中国情感文化的灿烂和辉煌。


站点地图

关于委员会
委员会简介, 协会章程, 领导成员, 组织机构,
行业行规

动态信息
委员会动态, 活动公告,
委员会文件, 会员单位动态

行业新闻

星级红娘
高级婚介服务工作者,
资深婚恋顾问

培训中心

会员单位
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入会申请

示范单位
诚信示范单位,
申报诚信示范单位

政策法规


在线调查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
《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关于婚介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征婚求偶者必须符合法定成年年龄 18 周岁,必须为单身才有权取得婚介服务,婚介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服务,征婚当事人和婚介机构履行了登记手续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征婚当事人须真实提供婚介机构需要了解的情况,婚介机构必须做好相应的登记。

 

第二章 婚姻介绍机构

  第四条 办理婚姻介绍服务必须是工商和民政合法注册登记的机构。

  第五条 婚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婚介法规,合法经营。

  第六条 婚介机构的具体业务是:
    (一)按注册的婚介业务为社会上的单身人士提供婚姻介绍服务。
    (二)明示服务内容,服务公约,员工守则,收费标准,并在醒目处悬挂相关证照,公布营业时间。
    (三)开展婚姻介绍内容的咨询。
    (四)对征婚当事人进行心理、生理,觅偶的合理定位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征婚当事人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无缺。
    (六)做好婚介服务统计工作。

 

第三章 婚姻介绍工作人员

  第七条 婚姻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并可 视机构大小增设人员,但不能少于 4 人。

  第八条 婚姻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和地方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婚介执业证》的人员担当。

  第九条 婚介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介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婚介服务,收费标准等等。
    (二)遵守全国婚介机构《员工守则》、《服务条约》及《全国婚介机构服务细则》。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证婚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十条 婚介工作人须知
    (一)必须向征婚当事人介绍本机构简况,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
    (二)必须详细了解征婚当事人的情况、年龄、身高、学历、婚况户籍、子女、学历、职业、收入、住房、交通工具、联系方式等。
    (三)必须详细了解征婚当事人的择偶要求、年龄、身高、学历、婚况户籍、子女、学历、职业、收入、住房、交通工具等。
    (四)必须仔细严格查验征婚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必须复印留存归档,服务期满后资料必须封存归档,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五)必须要求征婚当事人亲自详细填写《征婚登记表》、签署《婚介服务合同》,收取费用时必须开具正规发票。
    (六)必须向征婚当事人声明:婚介机构真诚为您提供婚介服务,但不能保证每一位征婚人征婚成功。必须明确告诉征婚当事人:在约见过程中要自尊、自爱、要提高警惕、初期不要发生经济来往,以免产生纠纷,双方之间发生的经济,生活纠纷概不负责。
    (七)严格禁止泄露征婚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严格禁止向征婚当事人索取钱物,严格禁止刊登虚假征婚信息。

 

第四章 征婚当事人

  第十一条 进入婚介机构要求征婚服务的征婚当事人必须年满 18 周岁符合法定年龄,必须是无配偶。

  第十二条 征婚当事人须知:
    (一)必须如实向婚介机构介绍自己的年龄身高、学历、婚况户籍、子女、学历、职业、收入、住房、交通工具、联系方式,提供近期本人照片,并出示有效证件予以复印存档。
    (二)必须验看婚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民非执照,税务登记证。须了解婚介机构的简况及人员配置,职责分工,须了解婚介机构成立时间,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必须详细了解婚介机构提供的婚介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有不同理解和看法,可以要求婚介机构解释或协商。
    (四)必须正确填写《征婚登记表》,自愿选择服务方式,签署《婚介服务合同》,全额支付婚介服务费用,收取正规发票。
    (五)在取得婚介服务时,须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礼貌交往,取得服务后及时地将信息反馈给婚介机构。
    (六)一旦发现婚介机构有不规范服务时,可持《婚介服务合同》和发票向有关部门投诉,以求公平、公正的解决。

  第十三条 上述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执委会讨论签字后即生效。


 

全国婚姻介绍行业
从业守则

遵守法律法规 坚持诚信原则

热爱本职工作 弘扬婚介文化

服从组织安排 做到尽忠守则

维护行业信誉 树立良好形象

杜绝弄虚作假 把关资料审核

树立服务信念 突出服务特色

衣着整洁大方 同事关系和谐

接受客户监督 欢迎客户批评

全国婚姻介绍行业
服务公约

遵纪守法,弘扬诚信,规范操作

爱岗敬业,专注研究,热心工作

尊重客户,礼貌待人,热情大方

服务项目,有问必答,百问不厌

办理业务,耐心细致,准确无误

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电话:(010)58206509 传真:(010)58206410 邮箱:weiyuanhui@chinamarry.or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8号楼29层 邮编:100022
Copyright © 2008 chinamarry.org
京ICP备05032274号